入 境 蒙 古

M o n g o l i a

入 境 需 知

  1. 觀光簽證有效期限視旅客實際停留蒙古期間而定,最長僅為一個月,為單次出入境,可向該國移民署申請延長。倘來蒙停(居)留期間超過30日者,則須備妥邀請函,內容註明來蒙古目的申請人英文姓名護照號碼護照期效出生年月日等。邀請函須透過蒙古的邀請單位取得,並經過相關政府機關核准。
  2. 依蒙古法律規定,未經有關單位允許之書刊、文件、影片、古生物及考古學上的發現(建議勿攜出石頭類之物品,以免被認為化石而引起不必要之困擾),多種植物及其種子、鳥類、野生動物、家畜、羊毛、未加工之皮革、獸皮、毛皮等依法不得攜入及攜出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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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證 資 訊

2003 年 2 月 17 日蒙古在臺灣設立代表處(駐臺北烏蘭巴托貿易經濟代表處)

地址:臺北市基隆路一段333號國貿大樓11樓1112室

聯絡電話:02-27229740

傳真:02-27229745

現任代表為羅扎亞(ZOLZAYA Lkhagvasuren)先生,赴蒙國人可事先前往該處申辦簽證。申辦簽證費用為60美元,遞件日不算尚須5個工作天,收件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12時;發件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下午2時至4時。急件收費為100美元,遞件日不算尚須1個工作天

  • 根據蒙古國政府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之簽證新規定,申請者提交之照片必須是 6個月內拍攝、規格為3.5 X 4.5公分。此外,申請觀光簽證(J類)之外國公民與遊客除必須提具簽證申請表、效期6個月以上之護照、前述規格照片,以及機票訂位證明、護照與身分證之影本外,尚須提交預訂飯店或住宿證明之影本,以及相關付款收/單據等。倘來蒙停(居)留期間超過30日者,則須備妥蒙古邀請單位所致發之邀請函,內容註明來蒙目的、申請人之英文姓名、護照號碼、護照效期及出生年月日等。
  • 倘計劃取道前往俄羅斯等蒙古的鄰國旅遊,則必須事先在臺申請入境該等國家之觀光簽證;倘為旅遊鄰國期間順道入境停留蒙古從事觀光旅遊,應事先在蒙古駐臺代表處申辦過境簽證,費用為60美元。旅客抵離蒙古時需分別填具入、出境申報單。

過 境 轉 機

1. 經首爾轉機

可搭乘蒙古航空或大韓航空往返首爾及烏蘭巴托,惟夏日為旅遊旺 季,首爾–烏蘭巴托航線經常一位難求。

2. 經釜山轉機

可搭乘蒙古航空或大韓航空往返釜山及烏蘭巴托。

3. 經香港轉機

可搭蒙古航空往返香港及烏蘭巴托。

4. 經東京轉機

可搭蒙古航空往返東京及烏蘭巴托;夏季旅遊旺季期間蒙航另有班機往返大阪及烏蘭巴托。

5. 經北京轉機

可搭蒙古航空或中國國際航空往返北京及烏蘭巴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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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s://www.boca.gov.tw/sp-foof-countrycp-01-50-c3199-1.html